(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黄某某,男,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某某,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庹昌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邓某某结婚后,婚初夫妻感情一般,自从生育孩子后,被告邓某某一贯横蛮无理,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长期不睦,我一直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但被告邓某某一直改变不了粗暴行为,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被告邓某某辩称:我与原告黄某某婚后关系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197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均已结婚安家。在共同生活中,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来,被告邓某某怀疑原告黄某某与她人有不正当往来,双方为此时常发生纠纷,但纠纷后尚能和好。近来,被告邓某某怀疑原告黄某某与她人又有不正当往来,双方为此再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起诉来院。经审理中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申请书等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系自主自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自愿结婚,婚后关系也一度较好,后来双方虽时有纠纷发生,但纠纷后能和好。近来双方虽发生纠纷,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黄某某与邓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