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苏德庆与被告林建荣、李春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庆,林建荣,李春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苏德庆,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燕燕,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林建荣,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春花,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现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德庆与被告林建荣、李春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德庆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德庆以与被告林建荣、李春花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7元,减半收取1933.50元,由原告苏德庆负担。审 判 长 黄德梅审 判 员 颜鸣宙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