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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少民初字第22号原告王某甲,男。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被告陈某某,女。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伟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