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四川和泰新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盈斯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和泰新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盈斯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3590号原告四川和泰新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罗仕勤,四川和泰新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市盈斯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和泰新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盈斯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18日向原告四川和泰新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交费通知书,明确告之其补缴诉讼费、公告费及不按时交费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四川和泰新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补缴诉讼费及缴纳公告费,且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977元,由原告四川和泰新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晓明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人民陪审员 刘淑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