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步玉华、朝阳哈德麦淀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步玉华,朝阳哈德麦淀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56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被执行人:步玉华被执行人:朝阳哈德麦淀粉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步玉华、朝阳哈德麦淀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6日作出的(2010)建立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情况,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4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王学全助理执行员 刘景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明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