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林世荣、田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林世荣,田建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负责人刘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洪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志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世荣,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建波,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林世荣、田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瑞艳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郝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