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豪捷物流有限公司与郝富军、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豪捷物流有限公司,郝富军,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广州市豪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香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雨,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龙龙,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郝富军。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毛。被告: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祖。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豪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富军、被告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豪捷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豪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19元,由原告广州市豪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虞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娟娟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