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夫妻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陈全红人民陪审员 张月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俊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