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4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维周与李富宝、顾建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维周;李富宝;顾建英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新执行字第4850-1号 申请执行人李维周,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代理人廖凤昌、卢仁彩,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富宝,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址。 被执行人顾建英,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4日向被执行人李富宝、顾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李富宝、顾建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拍卖、变卖、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富宝、顾建英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富宝、顾建英所有的收入。 三、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李富宝、顾建英的存款(详见划拨、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娄 书 中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