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会琼申请执行何佳明、广元市正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会琼,何佳明,广元市正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59号申请执行人曹会琼,女,汉族,生于1961年4月25日。被执行人何佳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1日。被执行人广元市正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办事处八一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会琼诉被执行人何佳明、广元市正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会琼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何佳明、广元市正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12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