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靖江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0373号原告靖江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98650-7,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真武河南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刘振江,总经理。被告何志刚,男,1962年7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志刚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