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戚本东诉被告陈宜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本东,陈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商初字第902号原告戚本东(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苗瀚予,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英莉,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本东与被告陈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宜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宜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慧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