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东阳市海强电声配件有限公司、南京杰洲百货有限公司与南京杰洲百货有限公司、周义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海强电声配件有限公司,南京杰洲百货有限公司,周义虹,周觉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38号原告:东阳市海强电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杰洲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周义虹。被告:周觉晓。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海强电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杰洲百货有限公司、周义虹、周觉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海强电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海强电声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海强电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阳市海强电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