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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告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9日,住四川省平武县白马藏族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及亲友做工作,愿意给被告谭某某一个改错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离婚纠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