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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213-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许庆、许宽州、唐平芳与芜湖凯麒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许宽州,唐平芳,芜湖凯麒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213-00215号申请执行人许庆,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许宽州,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申请执行人唐平芳,女,汉族,1989年3月7日生,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被执行人芜湖凯麒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修红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劳人仲调字第04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凯麒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0000元的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