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畅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76号罪犯杨畅,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菜园巷**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资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6月12日交付执行。2010年9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4年2月,因同犯私藏、使用手机,该犯知情不报,被扣考核分3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再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制鞋包装劳动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劳动技能,努力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8.4分。罪犯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学习组长;2013年4月被评为“学雷锋”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值班员。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