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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小波与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波,张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温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应永正。委托代理人:王何方,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小波。委托代理人:颜楚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秀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波与被执行人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案中,案外人应永正对法院根据(2012)台温执民字第71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在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存款50万元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为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举行公开听证,案外人应永正及其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何方、申请执行人陈小波及其一般授权代理人颜楚君、被执行人张秀芳均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应永正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案外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应永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汪德锋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方玉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毛魏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