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都兴礼与肖承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兴礼,肖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都兴礼被执行人:肖承斌申请执行人都兴礼与被执行人肖承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宽民一初字第03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7000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34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