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仲审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常州新宇宙锻造有限公司、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新宇宙锻造有限公司;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仲审字第63号申请人常州新宇宙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太平西路。法定代表人臧新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良,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淑芹,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法定代表人臧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卫红,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常州新宇宙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仲裁委员会(2013)常仲裁字第25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新宇宙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向常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龙虎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1206297.5元;2、龙虎公司支付建设工程修复费用100000元(暂计,以实际为准);3、龙虎公司立即协助新宇宙公司办理房产证及提供全套施工资料;4、龙虎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0元及仲裁费。2013年6月21日,新宇宙公司向仲裁委提出反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新宇宙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83万元(暂计,以审定价为准);2、新宇宙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0元及仲裁费。仲裁委于2014年9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一、新宇宙公司支付龙虎公司工程价款1568537.53元;二、驳回新宇宙公司的第1、2项仲裁请求;三、驳回新宇宙公司要求龙虎公司配合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仲裁请求;四、龙虎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新宇宙公司移交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包括基础、主体)、管线、标线设施申请表、雨污水管线的施工图竣工图、消防产品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消防新产品条形码、B签等;五、驳回双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仲裁请求;六、本案地坪鉴定费用20000元由龙虎公司承担(此款已由新宇宙公司垫付,龙虎公司应迳付新宇宙公司);本案工程造价鉴定费用68000元,由新宇宙公司承担34000元(此款已由龙虎公司垫付,新宇宙公司应迳付龙虎公司),龙虎公司承担34000元;七、本案本请求部分仲裁费24655元,由新宇宙公司承担14655元,龙虎公司承担10000元(此款已由新宇宙公司垫付,龙虎公司应迳付新宇宙公司);本案反请求部分仲裁费44797元,由新宇宙公司承担14335元(些款已由龙虎公司垫付,新宇宙公司应迳付龙虎公司),龙虎公司承担30462元。上述各项合计,新宇宙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龙虎公司支付1586872.53元。申请人新宇宙公司不服仲裁委的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理由如下:一、仲裁程序违法。因车间地坪需要修复,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之一即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修复费用。因此,仲裁庭只能就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裁决,而无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存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地坪按评估价的70%进行结算,无权要求申请人降格以求、让步接受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坪。地坪要长期使用,质量问题必须得到妥善解决,申请人要求的是彻底修复,而非简单的“价款扣减”,故仲裁庭如此裁决完全超越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范围,属无权仲裁。二、仲裁庭枉法裁判。厂区外道路由三家公司共同出资修建,但仲裁裁决却要申请人一家负担工程款,属于枉法裁判。三、被申请人伪造证据。被申请人的新增工程最后经鉴定为150余万元,但是鉴定的依据却是被申请人事后伪造的。当时监理并未就工程量在现场进行签字确认核对,但在仲裁时却签字认可工程量,明显属于伪造证据。故申请撤销仲裁委作出的(2013)常仲裁字第25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辩称,一、仲裁裁决程序完全合法。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之一是要求龙虎公司支付建设工程修复费用100000元。而本案所涉车间地坪经鉴定为“地坪构造做法与设计要求的碎石垫层不符,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厚度为不合格”。申请人要求就重新浇筑造价进行鉴定以确定修复费用。仲裁庭根据鉴定结论、庭审意见及申请人已经验收和实际使用的事实,从减少双方损失的角度考虑,决定不接受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但对地坪部分的价款予以适当核减。故仲裁庭完全是依据案件事实,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作出裁决,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超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范围,让申请人让步接受不合格的地坪的情形,相反是依据案件事实,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从案件审理程序上来说完全是合法的。二、本案也不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关于本案工程造价,被申请人在仲裁时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机构审计确定包括厂区外道路在内的涉案工程造价为7146868.45元,申请人对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未提出任何异议,且申请人在仲裁时也从未提供过任何证据来证明其理由,故其以枉法裁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伪造证据完全是污蔑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仲裁庭和审计机构的要求向仲裁委提供相关审计材料,最后由审计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申请人对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没有异议,又何谈被申请人伪造证据?仲裁庭根据双方没有异议的审计报告进行裁决完全符合仲裁程序,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综上,仲裁庭的裁决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违反仲裁法规定的可撤销仲裁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双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一、关于仲裁庭是否超范围仲裁的问题。车间地坪是案涉工程的一部分,虽然其垫层及混凝土厚度经鉴定不符合设计要求,但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仲裁庭为了避免重新浇筑导致各方产生巨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结合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对地坪工程价款按评估价的70%进行结算,可视为对新宇宙公司主张修复费用的变通做法,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故仲裁庭对地坪质量问题的裁决并未超出仲裁范围,新宇宙公司的该项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问题。新宇宙公司对其提出的理由并未举证证明,故其该项撤销理由不成立。三、关于新宇宙公司提出的鉴定材料中的新增工程量系伪造的问题。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新增工程量上未有监理签字,但在进行鉴定时,监理在原先未签字的新增工程量上签字系其对工程量确认行为的追认,并不属于伪造证据的范畴,故新宇宙公司的该项撤销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人新宇宙公司在本案中所提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由法院审查核实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故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州新宇宙锻造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常州仲裁委员会2013常仲裁字第25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常州新宇宙锻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代理审判员 黄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