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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翠霞与郭重秋、林瑞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翠霞,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95号原告宋翠霞,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叶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重秋,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瑞珠,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恒伟,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受理原告宋翠霞与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翠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名下价值人民币151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福州市九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梅雄房权证M字第××号)、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梅房权证M字第××号)以及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梅国用2010第0069号),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翠霞申请对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15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福州市九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梅雄房权证M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福州市九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梅房权证M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福州市九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梅国用2010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原告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