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恢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忠仁与被执行人张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仁,张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高忠仁被执行人张柏松申请执行高忠仁与被执行人张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柏松给付原告高忠仁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月利1.5分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28797元,剩余利息款2912元,申请执行人自行放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申请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