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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5日,农民。被告翟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17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