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5日,农民。被告翟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17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