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广庆与刘东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庆,刘东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1-3号原告刘广庆。被告刘东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庆诉被告刘东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青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刘东坤的银行存款5000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亦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东坤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州市支行1607003101147253780账户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