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8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李某与陈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李某,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89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乙,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4)高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某乙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乙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清平支行的存款2729.68元(账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大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