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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保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余雪刚与杨祖银、马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余雪刚;杨祖银;马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保执字第63号原告:余雪刚,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杨祖银,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马湘云,女,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余雪刚与被告杨祖银、马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杨祖银、马湘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杨祖银、马湘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长  韩晓君执 行 员  黎 勇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