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林上秀与黄晓剑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上秀,黄晓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2-2号原告:林上秀。委托代理人:王化南。被告:黄晓剑。委托代理人:王响荣。本院对原告林上秀诉被告黄晓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中第三页第21行起至24行,第四页第1、2行所有“金华市鑫旺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更正为“金华市鑫旺纺织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