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董一×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一×,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474号原告董一×,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迎,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高柏(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原告董一×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迎,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董二×。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自从被告生完孩子后,双方开始出现矛盾,尤其是被告父母参与其中,对原告百般挑剔,且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双方自2014年8月17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抚养由法院判决;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生活幸福,近年因为生育孩子后全家××,精神经常处于紧张状态,而原、被告均需要上班没有时间照看孩子,故照看孩子的责任就落到了双方父母的肩上,而双方父母在养孩子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有差异,造成双方产生矛盾,但这并不能导致感情破裂,现在双方处于冷静期。原告父母就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对待原告,有时原告母亲会心直口快,希望原告理解。双方现并非因感情不合分居了,综上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董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好,近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此并不予认可,并当庭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改正自身的不足,共同与原告维系完整家庭。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双方已育有一女,说明夫妻感情基础较牢固。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无原则上的分歧,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并愿改正自身不足,与原告共同生活,维护完整家庭关系,望被告履行承诺,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真正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原告亦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在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一×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