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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勇与被告姚春海买卖合同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勇,姚春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019号原告刘文勇。被告姚春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勇与被告姚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春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勇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勇撤回对被告姚春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刘文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晓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佟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