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勇与被告姚春海买卖合同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勇,姚春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019号原告刘文勇。被告姚春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勇与被告姚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春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勇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勇撤回对被告姚春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刘文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晓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佟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