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梁某光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光,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0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光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梁某光以4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林某昌承包了其位于封开县河儿口镇罗源村委会双蛤村的“水冲山”山场,之后梁某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对该山场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木材出售,致使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经林业部门鉴定,被告人梁某光滥伐面积15.4亩,林木蓄积为49.1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被告人梁某光的供述、调查报告书等证据材料,据以认为被告人梁某光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调查报告书、封开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林某昌的证言、被告人梁某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开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梁某光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的实际客观情况,对被告人梁某光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桢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秀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