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慧与被告张宏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慧,张宏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925号原告郭慧,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黄富平,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宇,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慧与被告张宏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慧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慧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饶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