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焕珍与柳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珍,柳惠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759号原告黄焕珍。被告柳惠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焕珍诉被告柳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焕珍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焕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焕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黄焕珍已交纳),由原告黄焕珍负担。审判员 游 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