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三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爱平与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爱平,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爱平,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玉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秋霞,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天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爱平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爱平于2015年2月9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对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的反诉,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同时撤回原审对杨爱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爱平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对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的反诉,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同时撤回原审对杨爱平的起诉,确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杨爱平撤回上诉;三、准许杨爱平撤回原审对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的反诉;四、准许平顶山市卫东区教育体育局撤回原审对杨爱平的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上诉人杨爱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桂喜审判员 尚少辉审判员 石天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