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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徐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徐向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负责人赵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来志成、白晓宝,该行职工。被告徐向东,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徐向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向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回对被告徐向东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素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