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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忠孝与黄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孝,黄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孝,男,1948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黄树文,男,1969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梨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梨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