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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献县商林工艺绣品厂与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献县商林工艺绣品厂;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409-1号 原告献县商林工艺绣品厂,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郭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茶庵村李翠霞处、日照市鑫绣工艺品有限公司处的窗帘各20000片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50万元。原告已提供日照同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茶庵村李翠霞处、日照市鑫绣工艺品有限公司处的窗帘各20000片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隐藏、出租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文柱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彦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