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一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候荣林运输毒品、文小东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候荣林,文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刑一终字第33号原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荣林。原审被告人文小东。辩护人李永刚,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候荣林运输毒品、原审被告人文小东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广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候荣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宝成、苏丽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审 判 员 孙 贞代理审判员 马梅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延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