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亚圣与赵健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圣,赵健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林亚圣,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赵健池,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X1211746-8。诉讼代表人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亚圣与被告赵健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亚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