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韦某某,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张武,太湖县城西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陈洪保,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展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