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六裕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方绪全与祝中宝、田达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绪全,祝中宝,田达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六裕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方绪全,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城东开发区。被告:祝中宝(即祝忠宝),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田达琴,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方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请求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祝中宝、田达琴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黄小桥村祝圩组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李文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