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威海海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威海海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翟佳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杰,公司职员。被告: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海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海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