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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兵与被告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刘兵,男,汉族被告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诉被告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5年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兵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传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