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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科与被执行人董建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科,董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科,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建红,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驻刑一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董建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建红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金良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陈根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