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于金义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潍坊雅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义,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潍坊雅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雅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33号原告于金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被告潍坊雅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雅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本院受理原告于金义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潍坊雅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雅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申请查封、扣押被告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