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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与刘建彬、陈国君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建彬,陈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江家坝群英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00857018-X。法定代表人田泳,局长。被执行人刘建彬,男,生于1973年3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国君,女,生于1976年10月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仁富家人口征决(2014)第1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建彬、陈国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仁富家人口征决(2014)第1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