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秦贡伟与高红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贡伟,高红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32号原告秦贡伟,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红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贡伟诉被告高红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贡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红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鲁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