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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秦贡伟与高红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贡伟,高红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32号原告秦贡伟,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红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贡伟诉被告高红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贡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红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鲁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