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金成与许新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成,许新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90号原告王金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许新修,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成与被告许新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新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保全费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