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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铭与杭州学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铭,杭州学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徐铭。法定代理人:施巧华。被告:杭州学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铭诉被告杭州学块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铭的法定代理人施巧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9元,减半收取384.50元,由原告徐铭负担。审 判 长  朱伟英人民陪审员  阮 军人民陪审员  施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腾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