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那素秀寻衅滋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某某,女,1939年6月20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系退休工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辩护人韩东,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系被告人三子。辩护人韩克,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系被告人长子。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阜刑二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部分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裁定撤销(2014)海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品、代理检察员陶国帅,被告人那某某及其辩护人韩东、韩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那某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为西山九郡小区所在位置的原住居民,韩某已与房屋征收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但被告人那某某认为拆迁补偿款不合理,自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期间,多次因到北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六次。2010年6月4日,那某某与海州区信访局及市综合执法局海州分局签订“息访保证书”,获得救助资金45000元,保证不再因房屋拆迁问题到任何地区和部门上访。2014年9月25日和26日,被告人那某某先后来到海州区信访局进行无理上访,辱骂工作人员,推倒大厅的桌椅,用手中的拐杖敲打信访局大厅的铁门和接待窗口玻璃,并把手中拐杖伸进接待窗口,推倒办公桌上的办公设施,任意损毁公共财物,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及办公秩序。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那某某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那某某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有意见,虽有言语过激的行为,自己有错误,但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那某某是因为动迁问题上访身体受伤,去信访局要求医疗补助,由于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有语言和行动过激行为,但我们知道错了,但我们不认为是属于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那某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原为西山九郡小区所在位置的原住居民,韩某已与房屋征收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但被告人那某某认为拆迁补偿款不合理,自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期间,多次到北京上访,因其在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的行为,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书面训诫四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书面训诫两次。2010年6月4日,那某某与海州区信访局及市综合执法局海州分局签订“息访保证书”,在其房屋补偿问题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一次性获得救助资金45000元,并承诺保证不再因房屋拆迁所涉及的任何问题到任何地区和部门上访。2014年9月25日和26日,被告人那某某先后来到海州区信访局以要求政府解决其房屋拆迁问题为由进行无理上访,在信访工作人员劝说无效情况下,辱骂工作人员,推倒大厅的桌椅,用手中的拐杖敲打信访局大厅的铁门和接待窗口玻璃,并把手中拐杖伸进接待窗口,推倒办公桌上的办公设施,任意损毁公共财物,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及办公秩序。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抓捕的情况。2、证人黄某证言。2014年9月25日上午9时50分左右,那某某进入信访大厅开始说脏话辱骂他人,并用她的铁拐棍砸窗口玻璃,之后把大厅里的四个桌子、第一排凳子推到,接着把垃圾桶打翻,之后又开始骂人。骂了一会儿就把铁拐棍伸进接待窗口里面,把办公桌上的东西打翻并推到地上。不一会儿院东社区工作人员来了开始劝说她。直到下午16时左右,那某某被劝走。2014年9月26日下午13时许,那某某来到信访局,什么也没说,直接用铁拐棍砸了四个桌子,并把桌子推到,接着又砸接待窗口的玻璃,造成玻璃口的拉门损坏。之后就问:“你们把我的钱、我的房子弄哪儿去了。”并且破口大骂、言语粗暴。当时证人黄某正在接待其他上访群众,那某某看见他以后,就上来撕扯他的衣服,把他的衣服撕坏了,还用铁拐棍戳他的前胸,黄某摆脱她以后,那某某继续用拐棍抡他,黄某躲进信访屋内,随后某的同事把门锁上,那某某在外面一直用侮辱性的语言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并一直用铁拐棍砸门,把通往接待大厅的大门边砸变形了,之后那某某又走到接待窗口,把拐棍从接待窗口伸进去,砸里面的办公用品,把一部电话砸坏了,把电脑显示器打翻,把桌子上其余的东西全部掀翻到地上,在院东社区工作人员劝说她的过程中,那某某也在不停的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直到下午16时左右,那某某被院东社区工作人员劝走了。那某某9月25日、26日来信访局砸坏了一部电话、四个桌子、一排接待凳子、一个垃圾桶还有许多办公用品,并破坏了接待大厅通往信访办公室电子门的电子系统,而且电脑也有所损坏。3、证人王某证言。2014年9月25日16时左右,其与孙某去海州区信访局劝说上访人那某某,到海州区信访大厅后,看见那某某在信访大厅椅子上坐着休息。并看见信访大厅内的桌子、椅子、垃圾桶全倒在地上。经了解那是那某某砸的。王某和孙某去劝说那某某回家,她满嘴脏话,不肯离去。后来17时左右王某和孙某把那某某劝走了。并证实,那某某经常到信访局无理上访,而且每次去都闹。有时候砸东西、骂人。最后两次是2014年9月25日、26日。4、证人赵某证言。2014年9月26日12时左右,其去信访局的时候看见那某某在海州区政府门卫躺着,便去劝说了一会儿。过了一会儿那某某拄拐去了信访大厅,当时怕她闹事便去劝阻,但是拦不住。进了信访大厅后什么也没说,直接去大厅用铁拐棍砸桌子,并把桌子推到。接着又来到接待窗口,用铁拐棍砸接待窗口的玻璃。这时候看到信访局的黄某在接待其他人员。那某某就上去撕扯黄某的衣服,并说答应给她办的事没办之类的话,并用拐棍戳黄某。黄某摆脱她进屋之后,那某某接着用拐棍砸门。砸了一会儿又拿着拐棍伸进接待室窗口砸办公桌上的东西。把电脑打翻了,桌上东西全打翻到地上。这时候其和特警便把那某某拉回到座位上。在这之后那某某休息了一会儿然后又乱砸一通,一直持续到三点多,赵某就走了。她们社区又来了一个副主任和一个委员继续劝那某某,之后的事其就不清楚了。5、证人某证言。2014年9月25日10时左右,那某某一个人拄拐棍到海州区信访局上访,进屋之后就开始大吵大闹,让政府解决她房子动迁的问题和她之前到市政府上访时被打的事情。当时信访局的曹某接待的那某某,信访局的其他接待员也劝说那某某。曹某对那某某说:“你的事情政府已经解决完了,不再受理你上访的事情。”那某某就用手中的拐棍把大厅内的三个桌子、椅子和垃圾桶都推倒了,还用拐棍手抓的铁头用力敲打信访局内的门,把门边用铁棍打了许多坑,还把铁拐棍伸进窗口内推办公桌上的电脑和电话。后来那某某在信访局大厅内一直闹。最后和平派出所的警察过来劝说,下午16时左右才把那某某送走。2014年9月26日10时左右,那某某一个人拄着拐棍来到海州区信访局上访,进屋后就说要找领导解决她的问题。当时是信访局曹某接待的她,其他工作人员也接待她了,但是那某某还是在信访局大厅里骂人,骂的很难听。那某某骂了一会儿后就用她手里的铁拐棍伸到窗口里,把电脑推到了,还有水杯,水杯里的水洒到了公用的电话上,那某某还用铁拐棍敲打我们的窗口的玻璃,之后那某某就用拐棍抡大厅内的桌子和椅子,把大厅的桌面推倒在地上。那某某在海州区信访局内一直闹到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才被社区的书记和巡特警的警察劝离海州区信访局。6、证人张某证言。2014年9月25日11时左右,一名女子陪着那某某来到海州区信访局上访,那某某拄着拐棍进屋后就要找领导解决她的事情。当时信访局曹某接待的她,曹某告诉那某某说她的事情政府已经解决完了,不再受理她的上访问题了。那某某听后就在海州区信访局内大吵大闹,并且辱骂工作人员,骂的话非常难听,那素秀用铁拐棍把垃圾桶、椅子、桌子推到了。后来社区的工作人员来到信访局劝说那某某,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也跟着劝说那某某。那某某在信访局骂了挺长时间,中午下班的时候张某走了,等她下午13时30分上班的时候,发现那某某已经离开了。2014年9月26日11时许,那某某和一名女子来到海州区信访局上访,那某某进屋后大吵大闹并要找领导解决她的事情。当时信访局曹某接待的她,信访局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在做那素秀的工作。那某某骂了一会儿之后就把她的铁拐棍伸进了窗口,把电脑、水杯推到了,那某某还用拐棍敲打信访大厅的窗口玻璃,之后她就用铁拐棍抡大厅内的桌子和椅子,把大厅的桌面推倒在地上了。那某某在海州区信访局一直闹到下午两三点左右,才被社区的工作人员和警察劝走。7、证人王某证言。2014年9月,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那某某来到海州区信访局,将接待大厅的桌子推翻在地,并用其铁拐棍将接待室的小窗户打碎,接待大厅门窗不锈钢框架也被她用拐棍砸的全是小坑。8、证人李博证言。那某某经常到信访局上访,每次去都大吵大闹,吵着让信访局给她解决她房子的问题。工作人员向她解释后,那某某不满意,就用她的铁拐棍伸进信访局接待室的窗户里面,用拐棍捅接待室里面的电脑、电话、还有接待室的小窗户玻璃。之后她还将接待大厅里面的桌椅、垃圾桶推翻。在推翻的过程中,一直用很难听的话辱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9、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证实其2014年9月份去过海州区信访局几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4年9月份一天,其到海州区信访局上访,看到信访局的黄某,因为政府补偿不合理,房屋拆迁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其就生气,并用手里的铁拐棍碓了黄某的前胸一下,之后其又将海州区信访局的几张桌子掀翻,还用其手里面的铁拐棍将信访局接待室的玻璃打碎。一边砸东西一边骂骂吵吵的,之后其又用手里面的铁拐棍伸进接待室的窗户里面,将接待室桌子上面的电话和电脑显示器打坏。后来街道的工作人员来了,把其接回了家。10、训诫书六份,证实那某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及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书面训诫四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两次。11、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证实那某某房屋被拆迁及裁决情况。12、海州区信访专项资金救助承诺表、息访保证书、收条,证实那某某房屋拆迁问题已经解决并已得到救助金,并承诺不再因房屋拆迁所涉及的任何问题到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上访。13、损坏物品物证照片、现场视频资料,证实那某某毁损财物情况。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那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已年满75周岁。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为达到个人无理诉求,多次到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周边地区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访,由公安机关多次对其训诫,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被告人在获得救助资金,并签署息访保证书情况下,继续无理上访,并在信访大厅随意辱骂他人,砸毁信访大厅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那某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那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成立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本院根据被告人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被告人那素秀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孟宪忠审判员 肖红霞审判员 赫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航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刑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上,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