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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686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7日,崆峒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惠霞,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4日,河北承德市双桥区居民。本院在审理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原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