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戚敏秋与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敏秋,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戚敏秋,1984年3月13日出,住从化市。被告: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巨勇。委托代理人:邓琨瑶。原告戚敏秋诉被告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毅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吕树彬、吕存阳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敏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模具制造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预付模具款订金5成,试模交样板3成,生产之前2成,模具总造价108600元,订金50000元。在模具交付生产期间由被告付清模具款。被告于2014年10月5日才付10000元,现欠原告共486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模具款486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模具制造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PC灯罩拉尾、PC灯罩尖尾、PC灯罩(乳白)、PP反光罩模具,合同约定了模数、模具材质、价格、总价款108600元等内容。约定被告在签订合同后预付模具款定金50%,模具交付30%,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20%。原、被告双方在《模具造价及付款日期》上盖章,被告确认应付原告模具款为486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模具制造合同》、《模具造价及付款日期》等证据,足可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模具款给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确认被告拖欠原告模具货款486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模具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模具款48600元给原告戚敏秋。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被告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周毅成审判员 吕树彬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湛鹏 来源:百度搜索“”